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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食品造假处极刑(3)

来源:现代食品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0-07-22
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
【关键词】

【摘要】唐代宫廷之内还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令。《唐六典·内官宫官内侍省》记载,朝廷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(尚食局)和监管官吏。法律规定,如果把不

唐代宫廷之内还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令。《唐六典·内官宫官内侍省》记载,朝廷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(尚食局)和监管官吏。法律规定,如果把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宫廷食品,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;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,随便出入者将受惩处;若不慎误将有毒药品等物带至御厨,将处以绞刑。

宋代:行会监管制假贩假

到了宋代,经济空前繁荣,《东京梦华录》、《水浒传》等文学作品中,都能看到街道上酒楼林立、商贩如潮的景象描写。一些不法分子,为了牟取暴利,经常在食品里掺沙子或注水来增加重量,还有的制假贩假。为了加强监管,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“行会”,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。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,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,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。

除了行会把关,宋代法律会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。《宋刑统》规定,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,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,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,如果不按规定焚毁,则杖打九十。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,还要卖给他人,则流放一年;致他人死亡的,要处以绞刑。

宋代茶叶贸易比较发达,造假者也多。宋朝政府就采取“开汤审评”以辨真假。宋徽宗赵佶在《大观茶论》中记载了这种勘验的办法,职业监察官员现场泡茶观察茶色、茶味、茶形以及有无杂质等,如果发现掺假,则严惩不贷。

清代:检验抽查制度严格

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,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。清代茶叶市场繁荣,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。面对这种情况,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。首先是核发牌照,谨防假冒。政府为茶叶商人颁发“经营执照”和“注册商标”,并授予出口经营权。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,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。

自光绪二十四年(1898年)开始,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,对此清政府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。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,政府要抽查产品,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。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,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。清后期,主管部门还制订了茶叶质量标准。有实物标准样作为对照,让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;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,对着样品审评检验,符合标准的放行,否则一律扣留、充公或焚毁。

总的来说,唐宋时期及之前,因食品安全犯案的人动辄遭到严厉的体罚,甚至掉了脑袋。法律主要管的是人,然后是售卖的产品。明清之后,法律将焦点转向问题产品,对人的处罚有所减弱,体现了执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,但不利于从源头起到遏止和震慑效果。

欧美:扩大权威,防止扯皮

和中国古代一样,欧洲国家历史上食品制假贩假也很猖獗。中世纪的英国,面粉掺石膏、肉类变质、酒内非法添加等问题层出不穷。1860年,英国国会通过了新的食品法。由于食品检验缺乏有效的手段,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。欧洲食品安全监管逐渐成熟已经是现代的事情了。

美国19世纪中后期食品安全丑闻频发。牛奶掺水、咖啡掺碳在当时司空见惯。更有甚者,牛奶加甲醛、肉类加硫酸、黄油加硼砂来防腐。一些肮脏不堪的食品加工厂把腐烂变质的肉做成香肠。1906年,美国国会通过了针对食品安全的《食品与药物法》和《肉类检验法》。不过这两部法律没有对食品标准做出规定,又让商家钻了空子。食品商在制造食品的时候,可以随意加入原料,然后再起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。1938年,美国国会制定了《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》,扩大了食品监管部门的权力。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为基本框架,同时扩大执法者的权威,防止执法不严和部门之间互相扯皮,极大地杜绝了食品安全问题。

文章来源:《现代食品》 网址: http://www.xdspzz.cn/qikandaodu/2020/0722/38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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